取保候审执行依据与执行机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两高两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公通字〔2022〕25号)以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被明确指定为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本文旨在系统梳理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的具体工作流程,为相关人员提供实用参考。

一、交付执行流程详解
当决定机关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后,应迅速通知或指定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的派出所作为执行机关。执行过程中,需将法律文书及包含被取保候审人报到期限、联系方式等关键信息的材料送达执行机关,送达方式灵活多样,包括直接送达、委托送达及邮寄送达等。执行机关在收到材料后,应及时出具回执以确认接收。
被取保候审人则需在收到取保候审决定书后的五日内,向执行机关报到。执行机关在收到报到后三日内,需向决定机关反馈情况。若被取保候审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到且无正当理由,执行机关应立即通知决定机关。
二、明确告知义务与责任
执行机关在执行取保候审时,首要任务是向被取保候审人明确告知其必须遵守的《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以及违反规定或取保候审期间重新犯罪的严重法律后果。同时,若存在保证人,执行机关还需向保证人说明其应履行的保证义务及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并要求保证人出具书面保证书。
三、监督考察机制与要求
执行机关需依法对被取保候审人进行监督与考察,密切关注其住址、工作单位及联系方式的变动情况,以有效预防和制止其违反规定的行为。若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发生变更,执行派出所应及时通知决定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对于变更至异地的居住地,决定机关需通知当地公安机关,并由其指定新的执行派出所,同时原执行机关需与新执行机关进行工作交接。
被取保候审人若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应提前向执行派出所提交书面申请,详细说明事由、目的地、路线、交通方式、往返日期及联系方式等信息。在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提出申请,并及时补办书面手续。经审查,若申请事由正当合理,如工作、学习、就医等,将由派出所负责人批准。批准后,执行派出所需通知决定机关,并告知被取保候审人需遵守的各项要求,包括保持联系方式畅通、严格按批准地点和路线出行、不得从事妨害诉讼的活动以及返回居住地后及时报告等。若取保候审决定由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作出,执行机关在批准被取保候审人离开前,还需征得决定机关的同意。
此外,保证人需对被取保候审人遵守取保候审管理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一旦发现被保证人可能违反规定,应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若保证人不再愿意继续保证或丧失保证条件,保证人或被取保候审人需及时报告执行机关。执行机关在发现或被告知此类情形后,应在三日内通知决定机关,由决定机关责令被取保候审人重新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或变更强制措施,并通知执行机关。

最后,执行机关在发现被取保候审人违反规定或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时,应及时制止并采取相应措施,同时告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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