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法律地位的哲学与法律审视
在探讨湖南省株洲市2025届高三一模考试语文试题中涉及的现代文阅读时,我们不得不深入一个前沿且复杂的议题——人工智能是否应具备法律主体地位。这一问题的核心在于,人工智能能否在哲学层面被认定为“主体”,进而在法律上赋予其相应的资格。

主体,作为一个哲学概念,具有特定的指称意义。若人工智能无法在哲学上被证成为主体,那么在法律上赋予其主体地位便显得尤为困难。尽管生成式人工智能展现出了一定的自主性和独立性,甚至表现出某种程度的情感意识,但它们与真正的主体地位仍相去甚远。因为,只有具备目的性、意识性,并能主动认识或改造世界的人类,才能构成主体。主体的本质在于其主体性,而主体性的核心则是人类的创造性与实践性,即主观能动性或自我意识。这是人类作为主体的最根本特征。
目前,无论是传统的人工智能还是生成式人工智能,尽管其学习能力和自主行为能力日益增强,但它们所解决的问题仍局限于封闭场景下的计算求解,无法自行设定目标或计划,进行自主能动的反馈。因此,人工智能并未“进化”出自我意识或能动性,也就不具备人类所特有的主体性,从而无法构成法律上的主体。进一步而言,人工智能也不能成为有限法律主体。因为任何拟制主体的根基都可以追溯到人的存在或在场,这反而强化了唯有人才可作为主体的理念。
生成式人工智能对人性影响的深度探讨
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在人机交互领域的广泛应用,人们越来越感受到与人工智能的交流如同与另一个人交谈。那么,当智能机器能够与我们进行具有理性和情感特征的语言交流时,它们是否也会影响我们的“人性”呢?
人性,通常指的是人类独特的理性、意识、自我反思、道德情感和价值观等特质。生成式人工智能本身并不具备这些人性特质,但它们在与人类的语言交互中,通过识别人类意图、回应认知和情感需求来满足人类欲望,这无疑会对人们的理性、情感和道德判断产生深刻影响。
生成式人工智能在人机交互中呈现出一种新的自主性。与传统的人机交互不同,生成式人工智能与人类的关系已经超越了工具与工具使用者之间的简单关系,成为具有一定自主性和目标导向性的积极参与者。这种新形态的人机交互将逐渐深刻地影响人性。
与生物主体的漫长进化之路相比,人工智能的技术进步几乎每次都会赋予其自主性更多新内涵。在人工智能的早期发展阶段,自主性、社交性、反应性和主动性是衡量其是否具有主体性的关键标准。但随着技术的发展,我们开始期待人工智能展现出更多的“人类特质”,如自主学习、与人社交、对环境变化作出灵活反应,甚至能主动解决问题。这种强自主性概念包含了知识、信念、意图和责任感等人类特有的复杂特质。
在人机交互过程中,生成式人工智能应被视为具有一定自主性和目标导向性的参与者。它们通过不断监控和注意人类对话者的语言来理解掌握人类的目的意图,甚至能够感知到其中的情绪变化以及潜在态度,进而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人类参与者的认知、情感和价值观。例如,一个人在与生成式人工智能的长期接触中,如果感受到智能机器在描述事实和理解自身意图方面的可靠性,那么会对人工智能产生一定的信任感,这种信任感可能会潜移默化地影响人类的价值观。

人性既坚韧又脆弱。当我们与一个非人类的超级人工智能长期交互相伴时,必然会影响人类个体的思维认知和情感品格,人性脆弱性被利用的机会显著增加。因此,我们对人工智能的关注不应该局限于机器与人的价值观对齐,更应探究其对人性的潜在影响。未来的人工智能将成为我们生活中更加智能、更加贴心的伙伴,但同时也存在其对人性欲望的过度满足和扭曲的问题。我们需要确保人工智能技术进步增进人类福祉,而非削弱人性的核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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